| 自訴案件 | 刑事訴訟法第343條 |
| 通常程序改簡式審判程序 |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|
| 簡易程序改通常程序 |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|
| 通常程序改簡易程序 |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|
| 簡易判決處刑 |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,第454條第2項 |
| 簡易判決沒收或其他必要處分 |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|
| 簡上一造辯論駁回 |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、第3項、第368條、第371條 |
| 簡上程序改判 |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455條之1第1項、第3項、第369條第1項前段、第364條 |
| 一造缺席判決,一造辯論 | 刑事訴訟法第306 (被告合法傳喚未到庭,法院認應科拘役、罰金或應諭知免刑、無罪之案件) |
| 未經言詞辯論 |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(免訴、不受理、管轄錯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) |
| 被告到庭但拒絕陳述 | 刑事訴訟法第305條 |
| 有罪判決 |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|
| 無罪判決 |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|
| 變更起訴法條 |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(既遂未遂,階段犯行等等不用變更法條,同條不同項仍應變更) |
| 過橋條款 | 刑法第11條前段特別過橋規定如盜匪8條、走私11條等 |
| 注意行為後法令修正,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 | 比較新舊法何者有利問題? (如附錄) |
| 共同正犯 | 刑法第28條 |
| 教唆、幫助犯 | 刑法第30條第1、2項 |
| 連續犯 | 刑法第56條 |
| 牽連犯 | 刑法第55條 |
| 想像競合犯 | 刑法第55條 |
| 累 犯 | 刑法第47條 |
| 未 遂 | 刑法第26條前段 |
| 緩 刑 | 刑法第74條第1款、第2款 |
| 自 首 | 刑法第62條前段 |
| 易科罰金 |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數罪均可易科,但訂應執行刑在六月以上者,再引刑法第41條第2項 |
| 易服勞役 | 刑法第42條第2項、第3項 (折算後逾六個月) |
| 沒收 | 刑法第38條第1項各款 ; 注意有無特別規定沒收 :1、偽變造有價證券等等(刑205)。2、 偽造度量衡(刑209)3、偽造之印章、印文、署押(刑219)4、當場賭博器具(刑266II)5、妨害祕密竊錄內容之附著物(刑315之3)6、製、運、販毒之水陸空交通工具(毒品條例第19條第3項)7、 私煙酒、藥、毒品等其他特別規定) |
| 沒收銷燬 | 毒品條例第18條第1項(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、施用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)注意:器具若非專供製造、施用毒品,應用刑法38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,若不能證明該器具已經使用,應以供犯罪預備之物沒收之。 |
| 沒收,並追徵其價額,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| 1、毒品條例第19條第1項,製造、運送、販賣、轉讓、持有毒品,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財物。2、洗錢防制法第12條,犯同法第9條之罪,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,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者外,不論屬犯人與否。 |
| 自白 | 刑法第172條(誣告、偽證等罪於裁判確定前自白減刑)洗錢第9條第5項(自白減刑) |
| 減刑 | 毒品條例第17條,毒品案件,供出來源因而破獲者,應依法減輕其刑 |
| 酌減其刑 | 刑法第59條 |
| 特別加重、減輕規定 | 一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加重 (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); 二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法;三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;四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條第1項加重 (如無照、爭道行駛人行道,致行人受傷等);五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條第2項減輕 (如於快車道依規定駕車);六、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5項(六個月內自首免除其刑,六個月後自首免除或減輕其刑,偵審中自白者減輕其刑) |
| 不得加重事由 | 刑法第64條、第65條 (死刑、無期徒刑不得加重) |
| 犯罪時間減刑適用否 | 有無八十年或七十七年減刑條例適用 (79.10.31;77.1.30以前) ? |
| 未滿十八歲減輕 | 刑法第18條第2項 |
| 定執行刑 | 刑法51條各款 (二以上有期徒刑定執行刑51條第5款)不同刑別,不用引用本條. |
|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| 第1條前段:論罪法條有罰金刑且該法條係於72年6月25日前制定之法律。注意於 82年2月5日修正公佈第 2 及 5 條 新舊法比較 ;第2條:如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 ,應另引第2條、並注意折算標準。 |
| 如主文以新台幣為計算單位 |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 |
| 褫奪公權 | 刑法第37條第1項 (死刑或無期徒刑) 或第2項注意有無特別規定如貪污條例、兵役條例等等,但注意仍引應刑第37第2項 (褫奪公權期間範圍規定) |
| 外國人驅逐出境 | 刑法第95條 |
| 有無管轄權? |
| 告訴乃論之罪有無告訴?有無經合法告訴?告訴有否逾期?有否撤回告訴? | 1、親屬間竊盜(刑324)2、妨害祕密(刑319)3、略誘婦女結婚、侵入住宅(刑308) |
| 特別法處罰規定 | 如未經電業供電私自竊電行為 |
| 公訴人未起訴而併案審理部份,應於理由內敘明併予審理之理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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