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修正,95.07.01起,常業詐欺已非構成洗錢要件之重大犯罪。
故賣帳戶僅可能構成幫助(常業)詐欺罪,而不會構成洗錢罪。
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、第六條
修正草案總說明
中華民國刑法(以下稱刑法)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第四十一條、第四十二條,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,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。其修正重點係將易科罰金、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由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,提高為以新臺幣一千元、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,已適度反應經濟水準,本條例有關提高折算易科罰金、易服勞役之標準,已無存在之必要,應予刪除。爰擬具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、第六條修正草案」,其修正要點如次:
一、刑法有關易科罰金、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已修正提高,故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提高標準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二條)
二、增訂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,以配合刑法修正之施行日期。(修正條文第六條)
(為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,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,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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