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相信有很多人知道票是不能亂開的,也知道支票啦!本票啦!都是屬於有價證券。但大家也許不那麼清楚,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: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因此,偽造有價證券的刑期,最低也要三年的有期徒刑。
而所謂的本票,只要是一張紙,上面有”本票”二字,記載”憑票祈付某某某”的意旨,而且有發票人的簽名,金額及日期,就算是了。不論這張紙是印刷的也好,手寫的也好,附在契約的旁邊也好,連在某種文書的最末一聯也好,都是本票,也都是有價證券。
最近社會上景氣比較差,有一些不是那麼壞的人,或經濟上比較困難而自我道德要求不那麼高的人,像是一些要養小孩又沒有錢的單親媽媽,就會看報紙去賺一些不法的外快。比如說,應犯罪集團的要求,拿別人的身分證,或拿偽造的身分證或行照,用別人的名義把來路不明的車子拿去當鋪典當;或去租車再把車子賣掉。做這種事,大概一次可以拿個幾千元到1萬元不等的報酬,但只要當鋪或車行發現事情不對了,報案後通常都很容易查獲這個當人頭的單親媽媽,而背後的犯罪集團當然就很難查了。
像這樣的犯罪行為,可能構成詐欺,偽造文書等罪,固不待深論。但目前社會上不論是當車子,還是租車子,當鋪或車行都會要求簽本票,這張本票通常就附在一堆文件中,一路簽下來,這個呆呆的人頭就觸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的偽造有價證券罪了。
這樣的案子通常是罪證明確,警察抓到的時候這些當人頭的被告大半都坦承犯行,態度良好。但案子一到法院,才發現乖乖不得了,最輕要判三年,還是強制辯護的案件。可是,這一切都已經來不及了。
有時候,看著這些單親媽媽帶著沒有人照顧的小朋友來開庭,三,四歲的小朋友在法庭上東摸西摸,就是靜不下來,等到庭開完了,很興奮的跳到媽媽身上,雙手摟著媽媽的脖子,雙腳夾住媽媽的身體。
這種時候,也有一個三歲女兒的我都難免心下一酸,最輕三年的有期徒刑,不能易科罰金(最重本刑五年以下,而且判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的,才可以易科罰金),也不能緩刑(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,才可以緩刑),所以只要有罪,無論如何一定要入監服刑。
犯罪當然是不可原諒的事情,也必需接受法律的制裁。但是像這種當人頭的犯罪,偽簽了一張本票,比起闖空門,騎機車行搶夜歸婦女等等犯行,可罰性應該是輕多了;但是,刑度卻是重多了。
刑法歷經多次的修正,從來沒有人考慮要調整這一項的刑度。當然,交易安全是資本主義社會賴以維持的基柱,但真的有必要一網打盡都用重刑伺候。實在是令人小小的苦惱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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